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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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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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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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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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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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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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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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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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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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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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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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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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与价格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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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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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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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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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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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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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与价格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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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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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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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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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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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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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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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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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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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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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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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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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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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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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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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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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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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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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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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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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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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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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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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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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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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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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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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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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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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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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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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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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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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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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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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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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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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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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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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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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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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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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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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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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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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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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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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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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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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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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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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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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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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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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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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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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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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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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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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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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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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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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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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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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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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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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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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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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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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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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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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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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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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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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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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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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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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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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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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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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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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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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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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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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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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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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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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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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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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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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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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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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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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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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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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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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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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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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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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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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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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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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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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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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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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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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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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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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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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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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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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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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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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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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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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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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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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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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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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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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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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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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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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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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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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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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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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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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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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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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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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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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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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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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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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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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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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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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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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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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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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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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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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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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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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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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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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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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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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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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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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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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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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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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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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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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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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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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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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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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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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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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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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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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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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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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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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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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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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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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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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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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九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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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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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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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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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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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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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九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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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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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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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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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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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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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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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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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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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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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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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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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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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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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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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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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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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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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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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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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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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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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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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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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七条、二十三条、四十五条
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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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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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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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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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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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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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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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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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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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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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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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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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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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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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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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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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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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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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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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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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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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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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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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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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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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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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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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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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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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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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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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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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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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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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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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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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十一条 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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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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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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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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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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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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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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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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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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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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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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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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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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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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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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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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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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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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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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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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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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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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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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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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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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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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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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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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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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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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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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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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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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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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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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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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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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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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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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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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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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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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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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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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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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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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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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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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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十一条
2.2.2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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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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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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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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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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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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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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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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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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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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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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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六十八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六十八条
3.《国家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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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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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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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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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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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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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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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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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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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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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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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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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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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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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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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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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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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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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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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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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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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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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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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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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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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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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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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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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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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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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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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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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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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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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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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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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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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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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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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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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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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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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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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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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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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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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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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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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
|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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