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等有关规定,制修订《资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何种项目需要开展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向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构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建设单位何时开展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向谁报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其他省级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自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报请节能审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函;
2.项目节能报告;
3.项目书面承诺函,包括未开工证明及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
七、项目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项目概况;
2.分析评价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节能举措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省、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6.项目实施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7.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的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八、项目节能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节能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九、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时效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十、节能审查意见验收的相关规定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并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经节能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十一、违反《实施办法》责任追究与信用惩戒
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由所在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6.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移交有权单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相关链接: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