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内部审查程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科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 月25 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内部审 查程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拟文单位)起草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印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三条 拟文单位在拟文时,应当对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判定。若不涉及,则在公文处理稿笺“公平竞争审查”栏填写“不涉及”字样,并直接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若涉及,则应在提交办公室核稿或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 的,可进入下一发文流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发文流程或提交审议。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拟文单位应对照审查标准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查,并提请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提请公平竞争审查,拟文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政策措施原文;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以及相应采纳情况;
(四)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六)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可选)。
第六条 例外规定。拟文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属于为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 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 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进行审查后,可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或提交审议,予以实施。
第七条 收到拟文单位全部材料后,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应先提交委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按程序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第九条 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应以《公平竞争审查表》的形式反馈拟文单位,并在公文处理稿笺“公平竞争审查”栏填“已审查”字样,由拟文单位一并提交办公室核稿或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确保审查质量。审查时间从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收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拟文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核稿前或提交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前,对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以《公平竞争审查表》为准,方可进入下步环节,否则退回拟文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拟文单位应妥善保存公平竞争审查表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的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制定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要求,及时或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调整,相关情况报委内负责政策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汇总。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拟文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仔细对照《意见》《细则》中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避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 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拟出台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核实属实,应由委党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纪法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 称
|
|
涉及行业
领 域
|
|
性 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审查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征求意见
情 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起草机构竞争影响评估自查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查
意见
|
|
审查机构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