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案号:资发改处〔2021〕2号)
一、执法机关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执法对象
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
三、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四、基本案情
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资阳市建设南路西延线工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构成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违法行为。
资阳市建设南路西延线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公开招标,于2012年1月直接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对下穿成渝铁路K124+414立交桥工程开展设计,设计费用58.7969万元;2013年5月8日设计单位总部名称变更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时撤销武汉分院,原武汉分院所有责、权、利由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10月10日,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设计补充合同》,委托对资阳市建设南路下穿成渝铁路K124+414立交桥工程开展设计,合同价款约定“原合同设计费不变,本次重新设计,新增设计费82.9809万元”。2016年11月1日,若愚路桥建筑公司未经公开招标直接与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为2850万元包干,并于2017年3月进场施工。2019年2月,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招标直接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新建道路740米宽40米,以及配套(不含铁路立交桥),合同价6216.75216万元,并于2019年3月进场施工。
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招标与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设计补充合同》行为;与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书》行为;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五、执法结论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对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9507.6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