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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4-23 09:44:32     浏览:24471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发改发〔202120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

印发关于《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要求,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切实加强管理、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前期评定分离机制的实践经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实施细则》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420         


附件:

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切实加强管理和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前期开展评定分离机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县(区,含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两级分级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施工标段强制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中水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施工标段强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前款条件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由招标人按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层级报同级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报管委会)批准后,可按一般程序开展招标。

第三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程序为:在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提交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评审招标人按招标文件随机抽取或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招标固定价以财政评审价为基准,按一定比例下浮(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8%)。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招标固定价即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风险分担及调整内容、调整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中应公布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总价,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总价编制质量,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谨慎决策并自担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以外的风险。

第七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次日起不少于20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3日内予以答复、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条 评定分离机制实行“双随机入围抽取+符合性评审+按招标文件随机抽取或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方式开展。抽取活动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抽取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流程实施,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第九条 双随机入围抽取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0家(含)以下的,所有投标人均入围,不再进行入围抽取;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0家以上的,则按以下流程进行随机入围抽取:

(一)抽取方式。抽取号共80个,摇号操作由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流程实施。

(二)确定入围号范围。80个抽取号分为2个号段,1-40号为小号段,41-80号为大号段。招标人随机摇出1个号,根据号段确定入围号范围(如抽中小号段的号,则入围号范围为从最小号起前30名,含同号;如抽中大号段的号,则入围号范围为从最大号起后30名,含同号)。抽取完成后,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字确认。

(三)入围公开抽取。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报名顺序依次一一公开抽取并登记确认。如抽出号中有相同号码且在入围号范围内的,均入围。

(四)抽取结果公布。抽取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公布本次招标抽取结果并登记确认。
   
入围的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不得接受未入围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 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工程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省外企业应报送入川信息,具有单位及人员信息相关内容,并符合四川省有关执业规定;

(三)主要人员要求:具备与工程项目相符的资格、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同意以固定价承包该工程,且本企业是否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及无限制投标、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符合性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名单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流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出合格的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将评审结果及否决投标情况通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或否决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发出否决投标函;投标人对入围程序、评审结果、否决投标决定、随机选择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做好记录并立即解决。因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应立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现场纠错。投标人确认评审结果、抽取结果后,再对否决投标理由或随机选择程序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按照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确认登记编号。招标人(代理机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照报名顺序依次编号进行登记,并交投标人确认。

(二)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摇号机中放入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对应的编号,然后在投标人的见证下,随机抽取三个号,对应的三家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束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候选人等对抽取结果确认。

(三)采用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第一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四)现场异议答复。投标人如对随机抽取活动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五)宣布抽取结果。随机抽取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场公布本次抽取结果,登记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摄像并按规定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相对于第十三条,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的技术咨询建议,综合信用等级等因素,通过票决或集体研究等形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定标方式和择优标准等,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明确,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且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时,中标候选人均出现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通知剩余全部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随机抽取,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抽取工作应当在最后一名投标人得到通知的24小时以后开展,未响应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抽取时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响应两名随机抽取一名为中标候选人,仅响应一名可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投诉期结束前对重新抽取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投诉期结束后7日内确定中标人。规定时间内没有投标人响应参与重新抽取的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诉期结束前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投诉期结束后7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三章  调整及履约评价

 

第十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的项目工程量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因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变化调减部分的工程量价款不予支付。

(二)因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变化调增部分的工程量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工程造价单价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约定比例下浮后据实支付;新增工程量部分在招标文件公布的工程造价中无单价体现的,按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结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约定比例下浮后据实支付;新增工程量部分在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中没有发布的由招标人、监理方和中标人共同询价认定后支付。

(三)因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变化调增后的项目总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超出部分由招标人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将履约情况较差的中标人名单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信用体系主管部门,纳入其企业信用信息,禁止其3年内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并对其在我市内开展的业务从严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其中心内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所用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资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资编办〔201821号)规定开展监督,住建部门重点打击借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按照既定的责任分工或参考市级部门分工抓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做到第一时间登记、第一时间报告。

第二十一条 资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在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投标中强制使用,标准范本说明、内容及注释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在编制抽取定标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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