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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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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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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6:00:10
浏览:1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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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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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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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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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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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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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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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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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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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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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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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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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的;
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等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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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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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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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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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退换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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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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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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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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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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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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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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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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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发中标通知书;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无故改变中标结果;
无故拒签合同;
签合同提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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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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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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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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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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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万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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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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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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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信息或泄露标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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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万至10万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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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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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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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标人违反规定谈判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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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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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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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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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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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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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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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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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发邀请书的;
不按规定确定代理的;
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
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的;
不按核准意见招标的;
开标评标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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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主管和其他人员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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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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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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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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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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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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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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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秘密或有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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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5万以上25万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处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1—3年代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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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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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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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发布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执行的;
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发布虚假、欺诈内容的;
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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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万至3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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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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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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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或提供虚假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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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至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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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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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或贿赂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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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处罚款数额5%至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2年内参加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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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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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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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牌投标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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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处罚款数额5%至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3年内参加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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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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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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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标;
3年2次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造成直接损失3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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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至2年投标资格。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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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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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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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书骗取中标;
3年2次借牌投标;
骗取中标造成直接损失3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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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至3年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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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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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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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贿赂或透露评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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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贿赂,处3千至5万元罚款,取消评标资格,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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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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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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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回避不回避;
擅离职守;
不按规定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
征询意见、接受明示暗示等;
应否决不否决投标;
暗示诱导澄清、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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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定期限参加评标,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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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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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标文件规定评标;
资格预审中含有限制、排斥条款的;
直接依据标底废标的;
不在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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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无效。对责任人处3000至3万元罚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重新招标或评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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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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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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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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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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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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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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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退,造成损失依法赔偿。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取消2—5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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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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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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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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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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