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设定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六条、第七条。
(二)证明的内容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的内容是:《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续办申请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近3个月内银行存款余额保持在50万元以上。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非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收购资格。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采用现场核查方式,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实施现场核查;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近3个月50万元存款证明等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不予公开。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