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格按照国、省政策对学校、养老机构执行水电气优惠价格。
一、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7〕174号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62号),对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