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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2020-11-04 14:27:46     浏览:13162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规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影像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五)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办案科室(单位)或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政策法规科登记。

二、一般程序规定

(一)立案

1、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办案科室(单位)对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经核实确认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予以立案。

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委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决定。

(二)调查取证

3、对立案的案件,办案科室(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4、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规则》执行。

5、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案件承办机构及案情概述、调查核实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6、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递交政策法规科初审后,按照《行政案件审理规定》由案审委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7、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违法多收取他人价款部分,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8、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委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委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10、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11、听证由委主要领导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委主要领导作出。

12、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1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2)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3)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5)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14、办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四)处罚决定

15、履行陈述、申辩或听证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多付钱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钱款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令公告查找。

16、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5)不属于发展改革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6)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2)、(3)、(4)、(5)项情形的,应当销案。

1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提请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3)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4)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印章。

(五)送达执行

19、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发改部门代为送达。

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资阳日报》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23、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日。

2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

2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1)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3)其他应予结案的。

(六)附 则

27、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8、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2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阳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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