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年1月30日发文)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发文)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3.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2月6日发文)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9.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年2月6日发文)
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2月6日发文)
15.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比照执行。
16.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020年2月6日发文)
17.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8.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七)《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年2月1日发文)
19.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0.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2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2.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020年2月7日发文)
23.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24.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25.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6.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7.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九)《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发文)
28.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29.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医用、生活物质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3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31.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32.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2020年1月26日发文)
33.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2020年1月30日发文)
3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5.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2020年2月5日发文)
36.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37.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8.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十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2020年2月6日发文)
40.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41.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7号)(2020年1月30日发文)
1.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2.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3.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5.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6.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7.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8.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9.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10.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2020年2月5日发文)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12.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3.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1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5.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17.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18.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9.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20.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1.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2.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2020年2月18日发文)
23.无现症病例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其他地区的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应及时推动复工。机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开工。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对重点项目作出复工开工安排,在川央企和省、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应率先复工开工。
24.各地要加强统筹调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业主配备必需防护用品。协调重点项目建材供应厂商及时复产达产并加强价格监督。将重点项目关键原材料、重要设备、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
25.扎实开展“春风行动”,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方式,确保复工返岗人员顺利出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用工保障服务工作。
26.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27.加快新开工项目网上审批,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尽快开工建设。
28.落实省领导联系重点项目机制,按分工督促分管领域和联系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协调解决影响复工开工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情况的监测调度,每周通报进展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筹备第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重点项目复工开工良好氛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2020年2月2日)
2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30.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31.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
(五)《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 商务厅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2020年2月11日发文)
32.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3.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4.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35.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36.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37.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38.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六)《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推动生猪保险工作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川财金〔2020〕6号)(2020年2月17日发文)
39.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前期育肥猪保险保额提高到每头800元、能繁母猪保险保额提高到每头1500元以及本次费率提高涉及的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兑现保费补贴政策。
三、我市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6 号)(2020年2月5日发文)
1.加强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建立快审通道,保障企业生产融资需求。对于发展前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对于疫情期间还款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进行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计划。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app等办理开户、支付、贴现等业务,确保金融服务不缺位。
2.支持我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相关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全力保障防控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3.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按每度0.05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融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全力生产,实行“一厂一组”派驻联络员,做好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能源要素、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协调保障。
7.加大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采购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市政府进行全球物资采购,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采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8.支持我市防控物资生产配套、民生保障、经济增长有积极贡献的重点企业采取严密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恢复生产。对纳入老虎机游戏防控物资生产配套、民生保障、经济增长有积极贡献的重点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用电按每度0.05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融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技改扩能按照资阳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二十二条”执行。
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省、市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建立复工人员个人信息档案,精确到人。企业员工进出厂区必须测体温、戴口罩。加强职工的防疫知识宣传,健全防疫制度,强化生产过程卫生防疫管控。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10.各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预案,做到“一企一案”。 协助企业做好体温枪、口罩等防护物资采购,指导企业做好员工情况排查,搭建企业用工招聘信息平台,及时协调处理企业生产许可、产品备案、要素保障等具体问题。严格实行企业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督查检查,实行疫情日报制度。
以上措施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7 号)(2020年2月11日发文)
11.物流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含高新区、临空区,下同)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按月予以补贴,1 万/月以下的补贴1000 元/月,1万/月—3 万/月的补贴15%,3 万/月—5 万/月的补贴18%,5万/月以上的补贴20%,每户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 万元。在省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
对承担省、市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市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市财政分别全额负担。对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其物流费用按不超过2 万元/户予以补贴,在省财政按调入地政府实际补贴额的35%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市财政对其物流费用按不超过1 万元/户予以补贴。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市内县(区)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市财政对其物流费用按调入地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35%予以补助。
对2020 年3 月1 日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12.监测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财政按每户样本监测企业市场监测资金1000元/月予以补贴。
13.防疫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和承担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市财政按规模每月3000 元—5000 元予以补贴。在2020 年3 月1 日前,经各县(区)审核同意,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市财政按每户3—8 万元予以补贴,用于支持企业防控体系建设。
14.电费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在省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予以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
对疫情防控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消杀产品、物资器材等)和生活必须物资生产中小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在省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予以补助后,市财政再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6 号)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15.贡献奖励。市财政对在一季度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升规模(限额)工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10 万元/户;入库税金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20 万元/户,入库税金300—500 万元的企业10 万元/户,入库税金100—300 万元的企业5 万元/户。
16.租金减免。对承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 年2月份租金全免,3、4 月份租金减半,疫情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予以补贴后,市财政再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20%予以补贴,每个基地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对2020 年纳入国家统计限额以上、承租非国有经营性物业的餐饮住宿行业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其2020 年2 月份房屋租金予以据实补贴,每户不超过5 万元;对其2020 年3、4 月份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户不超过2.5 万元/月。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3%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5 万元/户。
17.费用减免。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18.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损失分担,在省财政按照县(区)政府实际承担损失额的50%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承担损失额的20%予以补助。鼓励县(区)政府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省财政按县(区)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予以补助。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 个百分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贷的经审核认定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通过“资阳金融”微信公众号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线上快速融资对接平台。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19.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20.利息补贴。对纳入国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管理,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企业,在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贴后,市财政再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5%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县(区)政府按照担保金额的1%予以担保费用补贴,在省级财政按照县(区)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补助后,市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
21.税费减免。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或依法申请退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2.采购支持。采取预留预算、消除门槛、价格扣除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力争2020 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84%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按其产品报价的90%—94%与非小微企业竞争。大力推行“政采贷”,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
23.投资倾斜。积极争取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我市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
24.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5.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00 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6.社保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 个月内,经认定生产经营困难,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继续按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 年4 月30 日。
27.保险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8.维护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三)《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老虎机游戏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9 号)(2020年2月20日发文)
29.分区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无现症病例的县(区)要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其他地区的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应及时推动复工。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省市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开工。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对重点项目作出复工开工安排,在资央企和省、市、县(区)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应率先复工开工。
30.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的措施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组织保障,制定复工开工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已复工项目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区、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防范,切实防止聚集性风险,确保健康安全作业。
30.强化物资保障。要加强统筹调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业主配备必需防护用品。协调重点项目建材供应厂商及时复产达产并加强价格监督。将重点项目关键原材料、重要设备、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要指导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1.做好返岗人员出行保障。落实《关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7号)等政策措施,扎实开展“春风行动”,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方式,确保复工返岗人员顺利出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用工保障服务工作。
32.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根据川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凡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凡列入2020年市级重点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给予3—8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33.统筹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防疫,立即清理一关了之、一断了之等简单粗暴做法,不得私设关卡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不得新增审批程序妨碍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加快新开工项目网上审批,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尽快开工建设。
(四)《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服务业企业(单位)复工复业的通知》(资疫指办发〔2020〕65 号)(2020年2月15日发文)
34.保障一批服务业企业(单位)尽快复工复业。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城市配送、农贸市场、物业管理等行业企业和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服务企业正常经营。鼓励商超适当延长营业时间。保障与工业生产、春耕生产密切相关的物流服务、科技服务、商务租赁、专业市场、农资销售、劳务服务、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尽快复工营业;保障银行、保险等机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35.支持一批服务业企业(单位)逐步恢复部分业务活动。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餐饮可以复工,但不得提供桌餐,可使用外带、外卖方式供餐;单位食堂根据需求可以复工,但不得集聚性用餐,可以采用分餐、盒饭保障。房地产销售企业可以开放商品房售楼处,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线下发布会、团购会、开盘仪式等群体性集聚活动。酒店宾馆可以恢复住宿、餐饮等基本业务,但不得提供桌餐、娱乐、洗浴等非必须服务。城市商业综合体原则上可以恢复百货业务,并加强室内空气流通。交通输企业可以逐步恢复运营活动,但要严格执行客运上座率和货运通行证办理要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可根据传输覆盖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安排复工,并做好复工人员防护工作。
36.暂缓一批服务业企业(单位)及场所复工复业。暂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棋牌室、茶室、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复工营业;暂缓实体书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复工营业;暂缓旅游景区、旅行社、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营业;暂缓线下教育培训活动以及防控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居民服务行业的复工营业。
有关未列明的服务业行业复工复业时序按照县(区)级指挥部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实施。
37.加大日常防控。恢复复工复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定期开展办公场所的清洁消毒通风工作,开展员工体温监测、员工身体状况记录、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确保内部管理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疫情防控要求,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口罩、消毒液等),确保设施物资到位。
38.落实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兑付相关优惠政策,减轻服务业企业负担、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