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一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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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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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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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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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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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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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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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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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二 |
自然
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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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费 |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10-20元/㎡。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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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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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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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耕地开垦费 |
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三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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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水处理费 |
市、县分级制定。资阳城区:1.未投入运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2.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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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市(区)、县分级制定,详见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四 |
经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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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4.广播、电视:100元—5万/每套节目(省及省以下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元—2000元/艘。
6.微波站:20元—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元/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元/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万元/兆赫/年。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执行 。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五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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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六 |
农业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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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药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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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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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试验费 |
60元-200元(每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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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留试验费 |
15000元-17500元(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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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效试验费 |
750元-900元(每试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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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七 |
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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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八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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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诉讼费 |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川价发[2007]23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九 |
市场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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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详见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川发改价格[2014]80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十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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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仲裁收费 |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2.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