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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2019-10-12 11:00:16     浏览:56640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的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工程建设领域评标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10)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家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专家信用档案,并从平时表现、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记录、荣誉情况及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五个方面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信用评分标准》(附表1),统一评分。

第四条  专家的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招标人现场监督、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并在评标活动结束时当场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附表2)作为信用评分依据,由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集保管,每月底汇总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专家荣誉信息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专家上传佐证资料至信用中国(四川)www.creditsc.gov.cn),审核通过后予以加分。专家在自行申报时应填报信用承诺书,保证上传佐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附表3)后报送省大数据中心(省信用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大数据中心(省信用中心)承担专家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家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分方式,入库时基础分为100分,根据专家信用表现实时开展动态评分,评分周期为专家进入专家库至被清退出专家库。信用分值(X)及其评价结果分为五级,包括:

X90分,信用等级“A”

80分<X≤90分,信用等级“B”

70分<X≤80分,信用等级“C”

60≤X≤70分,信用等级“D”

X60分,信用等级“E”

第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A”“B”的专家,给予以下守信联合激励:

(一)减免综合性考核和培训(专业技术类除外),公示无异议后可续聘;

(二)在申报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市场(行业)资质(格)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对评价结果为“A”的专家,额外给予以下守信联合激励:

(一)给予表彰,依次增加抽取概率,并优先推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信用状况给予差别化的上浮评标费用。

第七条  价结果为“D”的专家,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暂停抽取期限到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暂停资格专家进行信用培训、考核,主动参与信用修复,修复后等级达到“C”的,恢复其抽取资格。

第八条  评价结果为“E”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终身不再聘为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的评标专家,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联合惩戒。

第九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的评标专家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限制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从业;

(二)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三)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

(五)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负责人;

(六)依法依规限制其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员工。

第十条  清退出专家库的专家,联合惩戒有效期为下列文书确定的有效期: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动态评分结果、聘用结果、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结果录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通过信用中国(四川) www.creditsc.gov.cn、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ggzyjy.sc.gov.cn对外公布,并及时告之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专家有权对信用评分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涉及的信用事项,如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应会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日常考评进行随机抽查,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考评职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及相应评价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

 

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

信用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一、平时表现(总分20分)

出勤率

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出现。

迟到扣3/次;

早退扣3/次;

扣完为止。

培训参与度

专家是否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加强自身积累。

无故缺席扣3/次;扣完为止。

考核水平

专家是否达到相关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

考核不通过扣10/次,扣完为止。

二、职业操守(总分60分)

评标期间做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

评标期间,与其他专家交流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其他评标室或在封闭评标区、隔夜评标区域和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内私下接触与本项目评标无关人员等;无故拖延评标时间的。

10/次,扣完为止。

大声喧哗

在封闭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2/次,扣完为止。

私自带走资料

擅自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资料的。

15/次,扣完为止。

发表非公正性言论

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妨碍评标公正性的。

15/次,扣完为止。

一般错误

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出现错误,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15/次,扣完为止。

拒绝签字

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违反规定索取不合理报酬的。

20/次,扣完为止。

无故缺席

聘期内已受邀并确认参加后,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30/次,扣完为止。

二、职业操守(总分60分)

擅离职守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30/次,扣完为止。

不服管理

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在评标中出现争议,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后仍拒绝评标的;因需对评标工作进行再完善或重新评标等情况发生时,须对评标专家依法召回或处理质疑投诉等情况拒不配合的。

30/次,扣完为止。

不按规定评标或编制报告

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或不按规定编制评标工作报告的。

30/次,扣完为止。

私携

通讯工具

在封闭评标区内,私自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的。

30/次,扣完为止。

其他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视具体情形扣分,扣完为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总分20分)

司法领域

出现被执行人的。

被执行人扣5/次,扣完为止。

税务领域

出现偷逃税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5/次,扣完为止。

金融领域

征信报告出现相关不良信用行为的。

3/次,扣完为止。

公共事业领域

出现恶意拖欠租金、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不良行为的。

2/次,扣完为止。

其他领域不良记录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视具体情形扣分,扣完为止。

四、荣誉情况及信用修复(该项累计最高加20分)

评标业绩

被评为优秀评标专家、国家库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1/次,累计最高加3分。

杰出贡献

在社会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被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

市级表彰:0.5/次;省部级表彰1.5/次。累计最高加3分。

四、荣誉情况及信用修复(该项累计最高加20分)

专业荣誉

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某些标准、办法、制度、规范的编制。

市级层面:主编1/次,参与0.5/次;

省级层面:主编1.5/次,参与1/次;

国家层面:主编2/次,参与1.5/次。

累计最高加4分。

信用修复

主动接受并执行相关惩罚,作出深刻检讨,无新的失信行为产生。

该项计2分。

积极参加相关信用修复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考核。

该项计3分。

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在以后的相关评标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再出现失信行为。

该项计2分。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1/次,累计最高加3分。

其他

依法依规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

该项计10分。

检举揭发行贿受贿行为的。

该项计10分。

其他具有一定认可度且能体现相关专业性、能证明信誉记录优秀的相关证明文件。

视具体情形加分,最高加2/次。

五、严重失信行为

弄虚作假

申报评标专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60/次。

接受贿赂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0/次。

刑事处罚

受到刑事处罚的。

60/次。

未主动

回避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申请回避的。

60/次。

以恶劣手段扰乱秩序

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60/次。

五、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错误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60/次。

私自泄密

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0/次。

失信被执行人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0/次。

联合惩戒

被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60/次。

 

 

 

 

 


附表2

 

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

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

不良行为主体

  

 

验证码

 

身份证号码

 

  

 

记录时间

          

考评人

不良行为及情况描述

(招标人、现场监督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在对应位置填写

招标人

(盖章)

 

现场监督

(签字)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盖章)

 

附注

(证明文件)

 

公告时间

        日至        


附表3

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

统计单位

 

统计月份

 

序号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不良行为时间

不良行为

招标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备注

 

 

 

 

 

 

 

 

 

 

 

 

 

 

 

 

 

 

 

 

 

 

 

 

 

 

 

 

 

 

 

 

填表人

 

联系方式

 

1、  统计数据为当月发生数。

2、  不良行为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信用评分标准》评价内容填写。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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