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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备案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23 15:10:22     浏览:35145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发改发﹝2019﹞5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科局、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现就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和如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是否核准招标事项和是否招标的问题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委令2001年第9号),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依法不予核准招标事项。但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等的备案管理项目,若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国有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二、关于招标代理和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根据自身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实行委托招标。即:若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不委托招标;否则,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委托招标。
    三、关于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至少应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zyjy.sc.gov.cn/,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根据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或非指定媒介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还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具体操作方式参见《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文本。
    四、关于确定开、评标地点的问题
    根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2016年第39号)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项目所属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场地预约及现场规定咨询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29号)及《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时系统内所需填写的项目审批文号由项目备案号代替。评标劳务费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川评管﹝2016﹞1号)执行。
    六、关于开、评标现场监督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派两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内部监督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人员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并提前向同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告知函,同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况对开、评标现场进行抽查。
七、关于执行招投标报告制度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市本级项目的,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在每完成一个标段的招标后,应按照《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加强招投标监管的通知》(资发改发〔2017〕238号)(
/details.aspx?id=1803)要求,向市发改委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同时还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向其报送相关资料。属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和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的项目,执行对应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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