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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定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1-08 02:14:11     浏览:17886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定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资府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促进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不断规范,降低项目招标投标成本,提高项目招标投标效率,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县(区)两级分级监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公开招标,适用本办法:

 

  (一)工程结构、技术比较简单,计划工期一年以内;

 

  (二)通用技术类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施工招标;

 

  (三)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

 

  (四)项目可研、投资概算、图纸审查、招标控制价等评审、发包价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

 

  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项目强制适用,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由招标人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按一般程序开展招标。

 

  第三条 抽取定标实施程序:在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送至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进行符合性评审→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业主应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财政评审价按一定比例下浮后,作为招标固定价(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8%)。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招标固定价即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风险分担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风险分担及调整内容、调整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相关要求,公布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总价。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谨慎决策并自担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以外的风险。

 

  第六条 采用抽取定标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次日起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3日内予以答复、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 投标人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核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查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条 采用抽取定标招标的工程应实行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参加报名时,应认真查阅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如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数量等误差或遗漏项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中标单位必须按中标价完成招标文件中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因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按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不一致,导致工程发包价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 抽取定标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工程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省外企业应报送入川信息,具有单位及人员信息相关内容,并符合四川省有关执业规定。

 

  (三)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与工程项目相符的资格、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同意以固定价承包该工程,且本企业是否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及无限制投标、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 采取双随机入围抽取 符合性评审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方式。抽取活动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抽取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实施,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双随机入围抽取流程。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0家(含)以下的,所有投标人均入围,不再进行入围抽取;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0家以上的,则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围抽取:

 

  (一)抽取方式。抽取号共80个,摇号操作由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具体实施。

 

  (二)确定入围号范围。80个抽取号分为2个号段,1—40号为小号段,41—80号为大号段。招标人随机摇出1个号,如抽中小号段的号,则入围号范围为从最小号起前30名(含同号);如抽中大号段的号,则入围号范围为从最大号起后30名(含同号)。抽取完成后,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三)入围公开抽取。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报名顺序依次一一公开抽取并登记确认。如抽出号中有相同号码且在入围号范围内的,均入围。

 

  (四)抽取结果公布。抽取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场公布本次招标抽取结果并登记确认。

  入围的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不得接受未入围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符合性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名单不足三人的,本次招标流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抽取流程。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以下流程现场公开抽取三名中标候选人:

 

  (一)确认登记编号。招标人(代理机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照报名顺序依次编号进行登记,并交投标人签字确认。

 

  (二)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摇号机中放入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对应的编号,然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投标人的见证下,随机抽取三个号,第一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出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中标候选人等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三)现场异议答复。投标人如对随机选择活动有异议的,应在随机选择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四)宣布招标结果。随机选择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场公布本次招标结果,登记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摄像并存档备案至少5年。

 

  第十四条 进入中标候选人抽取前,招标人应当将评审结果及否决投标情况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随机选择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解决。因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应立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纠错。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结束后,投标人再对否决投标理由和随机选择程序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诉期结束前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投诉期结束后7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三名中标候选人均出现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通知剩余全部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随机抽取,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抽取工作应当在最后一名投标人得到通知的24小时以后开展,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

 

  重新抽取时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到场两名随机抽取一名为中标候选人,仅到场一名可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投诉期结束前对重新抽取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投诉期结束后7日内确定中标人。规定时间内没有投标人赶到现场参与重新抽取的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三年内投标企业、企业法人及拟派项目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抽取定标招标设备,牵头制定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办法,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 资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取定标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本管理办法编制,在采用抽取定标招投标中强制使用,标准范本说明、内容及注释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在编制抽取定标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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