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资委发〔2016〕20号)精神,现将市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涉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资阳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你委。请你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相关管理细则、操作指南和流程,行使好委托事项的行政管理权。
一、委托资阳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
(一)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政府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等)。
(二)行政许可事项。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三)招标投标(比选)管理事项。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管理。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比选)备案,代理机构及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比选现场监督,开、评标及专家抽取现场监督,投标保证金退还,投诉受理与调查取证等全过程管理。
(四)其他事项。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竣工验收。
二、职责划分及操作方法
(五)职责划分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委是委托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主体,你委作为受委托行政管理事项的实施主体,全权履行受托行政管理职能。你委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均由你委代为负责所有信息公开、复议举证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发生行政赔偿,也由你委承担。同时,你委承担辖区内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全部责任。
(六)操作方法
1.对委托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由你委负责要件的初审、一次性告知、受理接件、审查审核等工作和代拟批复文件,并通过“一事一函”方式到我委加盖“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2.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你委负责要件的初审、一次性告知、受理接件、审查审核等工作和代拟批复文件,并通过“一事一函”方式到我委加盖“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3.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招投标管理事项需要用章的,由你委负责要件的初审、一次性告知、受理接件、审查审核等工作和代拟文件,并通过“一事一函”方式到我委加盖“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三、有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你委要及时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八)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未列入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和管理,更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审批。本通知已委托你委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因国家、省及本市决定取消、合并或者调整,转变管理方式,不再列入相关目录或者不再作为独立的行政审批管理实施的事项,你委要负责做好该事项被取消、合并或者调整后的相关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若因违法违规履职,导致在行政复议中被复议机关裁定撤消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主体败诉的,我委将中止执行该委托事项。
(九)完善审批制度和流程。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的,你委要公开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对象、范围、权限、程序、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等,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按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细化完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若未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工作流程,或经省、市检查和抽查等发现违反产业政策、审批程序、环保要求及前置要件严重缺失等违规和变相审批项目的,第一次批评指正,第二次警告并责令整改,达到或超过三次我委将中止执行审批、核准委托事项。
(十)依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经我委指出后仍不纠正的,我委将视情况中止或收回该委托权限。
(十一)定期报告履职情况。你委应按照省、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报送项目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有关方面的情况,遇重大和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资发改发[2017]150号、资发改函[2017]288号文件即行废止。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