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能替代项目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改电的电能替代项目,其电量全部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并按每千瓦时0.38元标准实行预结制,之后根据实际交易结算价据实退补,不因电力交易结算时间延后而不合理增加电能替代项目用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