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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8-01-11 11:29:34     浏览:13031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四川省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项目在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和收费公路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含尾矿库建设):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理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项目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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