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审批〔2017〕653号
各市(州)、扩权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规范运行、强化管理,参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改革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经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结合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设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从试运行转入正式运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地震局
四川省气象局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22日
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全省统建的,覆盖省、市、县三级及具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权限的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主题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开展投资项目的综合咨询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含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二章 平台架构
第四条 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一部分,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由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网络化平台组成。
按照中央平台的建设要求,中央重大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和调度等模块是在线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在在线平台上进行赋码、审批、调度和监管。
在线平台是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组成部分,通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与一体化平台实现统一事项管理、身份认证、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效能监察。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办事大厅和政务外网的审批监管系统构成。网上办事大厅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进行网上项目咨询、项目登记、相关事项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与投资项目关联的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综合咨询服务、容缺预审、并联审批、项目监管、投资数据分析的专业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可监督。
第六条 由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登陆中央平台申报。由省、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在线平台或通过一体化平台登陆在线平台按项目管理权限和层级进行申报。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七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处罚)信息、统计入库,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均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八条 项目赋码遵从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按照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中央平台赋码;四川省内项目由省级平台在接收各级综合服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发起的获取项目代码申请后统一赋码。
第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首次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由在线平台赋码。此后在办理该项目审批的全部审批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予以撤销;已经获得项目代码的项目依法被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应予以公告作废取消,被撤销、作废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第十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严格应用项目代码,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一条 在线平台实行“一网申报”。项目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项目申报和项目咨询,综合服务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依责对项目进行赋码和咨询回复。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在线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证照材料,获取项目代码。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咨询。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综合咨询,综合服务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分阶段联合告知项目应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办理层级、办理部门、所需材料及审核重点、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办理指南信息,形成与该项目相关的个性化综合咨询回复(应办事项告知单),网上开展申报辅导并与项目单位进行互动,指导项目单位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审批申报要求。
(三)项目备案。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写备案项目信息,上传证照材料,自行完成项目备案。在线平台自动生成带有项目代码和二维码的备案证明回执。
(四)事项申报。项目单位在申请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凭项目代码,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和格式的要求,线上上传申请材料、线下向综合窗口或审批部门驻政务中心窗口送达所需申报材料的纸质文本。
第十二条 在线平台实行“一窗受理”,支持原件预审、原件核验、全程网办和承诺制办理等多种办理模式。
(一)一窗受理。在线平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以投资项目为视角,组织开展网上服务引导、项目登记、项目赋码、咨询批分、申报辅导,启动并联审批和联合事务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预审。在线平台收到上传的申报材料后,综合窗口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开展网上预审。审批部门可通过在线平台发起部门间、部门内前台与后台的在线会商、联审。材料不合规的,通知项目申请人补齐补正;发现审批层级选择错误权限不符的,进行事项跨层级转报处理;预审未通过,告知项目申请人未通过情况。预受理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三)事项受理。预审通过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信息登记到在线平台上,系统开始计时。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决定信息登记到在线平台上。未收到分发审批事项的相关审批部门,可以通过项目代码关联本部门审批事项的方式进行事项受理。
(四)事项办理。预审通过后,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受理信息,系统开始效能计时。审批部门政务中心窗口与内部处(室、科)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前后台协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的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查勘、听证、公示等业务时,应启动特别程序,向综合服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全程监督。特别程序终止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及时上传特别程序的办理信息,在线平台重新启动审批办理计时。
(五)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并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已办理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业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变更审批应使用原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并同步告知。
第十四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所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用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开工建设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应通过在线平台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及项目年度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二)竣工投产监管。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应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通报,提醒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在线平台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在线平台设立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一)在线平台对在项目审批监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异常信用记录级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及时向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发出提醒或警告。
(二)项目单位出现多次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在线平台应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对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管全过程留痕,受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效能电子监察监督,采取临期黄灯预警、超期红灯警告方式对办理进度进行监察。
超时限红灯一经生成后不予更改,系统自动记录并作为该部门联合审批绩效考核依据,直接计入地方绩效考核。同时,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构或指定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办法,通过查看相关地方和部门审批在审批监管系统办理的运行数据和查看、受理、处理网上办事大厅收到的服务对象评价、投诉等,实施在线监督,对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实施全程在线监督。
第十八条 在线平台审批监管事项及相关规则的调整、变更,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由应用管理部门向综合管理总部门申请。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调整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平台之间交换。涉及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与在线平台交换。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线平台依托省级政务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在省级集中部署。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通过省、市两级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体系,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
第五章 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服务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组成。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在线平台整体的综合管理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在线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组织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标准及监管、考核规则并督促落实,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在线平台,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州)、县(市、区)本级在线平台的综合管理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各审批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序开展在线审批监管工作,搜集并及时向综合管理总部门反映在线平台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指导协调部门和综合管理总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及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政务服务中心是在线平台的综合服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依托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各个阶段的牵头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综合咨询组织、服务创新协调、现场申报登记、项目咨询批分、项目咨询转报、项目确认赋码、审批督办催办等工作,实现“一窗进出”、“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收发文负责制、投资项目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审批事项转报、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实施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是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体系使用方便,连接快捷。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会同应用管理部门实时监控在线平台数据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要求,与中央平台、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并保证数据质量。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