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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内容解读
2017-07-11 10:04:57     浏览:13758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地方政府各类融资工具进行联合监测和协调管理。要求在731日之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一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二是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预期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三是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2.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一是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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