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发改物价〔2015〕26号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雁江区发改局:
现将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6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64号)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64号)
日期:2015年3月23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既定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由现行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44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35元。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用户、直供用户和化肥企业(化肥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户。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标准。
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按每立方米2.35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