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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08-11-03 17:22:58     浏览:15492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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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函〔200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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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工农业的重要支撑,是吸纳城乡人口就业的重要领域,是服务业中快速发展的重要方面,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我省“四个跨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存在着企业规模不大、服务功能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对一、二产业的改造提升、带动性不强,缺乏相互融合与联动发展等问题。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加速发展时期。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拓宽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主题和“四个跨越”战略,以提升一、二产业竞争力为中心,坚持一、二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并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一、二产业的紧密结合、互动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以现代物流、信息、科技、金融、会展、商品市场和涉农服务等基础性、支柱性、渗透性、先导性强的关键领域为突破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引领、带动服务业发展。力争在“十一五”时期内,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二、发展重点
  (一)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科学规划物流产业布局,重点发展成都、川南、川东北三大物流区域;依托产业优势整合物流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成都市重点建设航空物流园区、国际集装箱物流园区和青白江物流园区等3个国际性枢纽性物流园区,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侧重建设区域性综合型物流中心;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推广运用汽车集装箱运输等标准化、系列化运输车辆;鼓励工商企业物流服务外包,促进企业物流活动的社会化;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构建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二)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构建信息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开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基础技术,加快工业园区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整合信息网络资源,推进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开发互联网增值服务,拓展多媒体服务领域;加快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网络传输平台;大力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应用和品牌扩张,发展壮大我省数字视听、集成电路、军事电子、软件、网络及通信产品等五大产业集群,形成一批骨干软件企业集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健全信息信用、信任体系。
  (三)加快发展科技、金融和商务服务业,构建生产要素服务体系。
1.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技术产权交易、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等专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度,重点培养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企业诊断师等专业人员。逐步形成与一二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技服务支撑体系。
2.构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银行业机构积极加大对全省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等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建立,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充分发挥银行作为中介和投资银行功能的作用,在信息、咨询、代理、策划等方面积极为生产领域服务。加快以信贷征信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证券业发展,提升通过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经济的功能。积极发展保险业,扩大保险业务覆盖范围,规范发展保险代理、经纪等中介机构,提升保险深度与密度。增强成都的金融辐射功能,积极争取全国性银行、大银行将电话银行服务中心、灾难备份中心、结算中心等后台服务中心设立在成都,把成都建成西南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建立服务功能完善、品种齐全、质量较高,多层次的现代金融支撑体系。
  3.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推动中介服务产品和方式的创新,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中介服务组织和法律、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人才、劳动力、仲裁等市场中介组织,推广代理、代办、经纪等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逐步形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
  (四)积极发展会展业和商品交易市场,构建生产交易服务体系。
  1.着力培育会展服务业。理顺会展管理体制,加强对会展业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快展览业地方立法进程,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依托我省产业、市场和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成都市良好的会展业软硬件条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一批综合和专业性知名展会品牌。
  2.加快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连接产需的商品交易市场。整合现有资源,突出市场特色,强化市场功能,引入现代交易方式,在主产地、主销区、商品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集散功能,辐射面广、设施完善、起点较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消费品、农产品等商品交易批发市场;以出口商品基地为载体,结合市场开拓与建设,探索发展面向国内外客户的国际专业性市场。
  (五)大力发展涉农服务业,加快构建农村服务体系。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工程,大力发展“超市+基地”、“超市+加工企业”、“超市+批发市场”等模式,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全面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生活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土壤改良、节水灌溉、良种繁育等农业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材商业金融、合常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服务作用。
三、扶持政策
  (一)放宽行业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或场所租赁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和新办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国家今后对税收政策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从事货运代理业、保险代理业、知识产权代理业、会展代理业和其他代理业,符合税法规定属代理业务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符合规定的,经报批后依法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
  (三)调整完善价费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局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四)加强用地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落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土地成本;物流企业可利用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五)鼓励争创服务品牌。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企业,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引导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推动省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积极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资金,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物流、会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法律咨询等领域的开放,稳妥有序推进金融、保险、证券等领域的开放;把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作为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著名的大型服务业企业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四川,扩大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国内外资金的规模和质量。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加快成都服务外包基地和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提升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市场培育,夯实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基础。
  1.努力培育市场需求。坚持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细化深化专业分工,引导和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实行主辅业分离,促进研究开发、设计创意、信息咨询、物流、营销等企业内部服务需求市场化、社会化,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培育和扩大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需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推向市场,对经批准的信息咨询、会议展览、专业培训、软件开发等服务,实行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
  2.着力培育主体队伍。深化改革,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优化产权结构,推行公司法人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和科技服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优势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多元化投资主体、主业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3.加快培育行业组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在生产性服务行业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其在制定技术标准、企业策划、行业规划、协调服务、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三)优化环境,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优化法制环境。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服务业法规体系,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推广“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网上审批;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审批设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检查制度,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和各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优化市场环境。整顿和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生产性服务行业诚信经营。
  (四)加强领导,建立机制,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省政府设立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拟订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组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构,形成省市联动的工作机制。省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2.建立运行监测机制。省统计局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生产性服务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加强研究,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则,结合四川实际创新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方法,完善统计项目和内容;相关省级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积极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查。逐步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动态,健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信息发布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为引导市场和政府决策、制订规划、建立考核体系等提供依据。
  3.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引进和造就一批专业技术研发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科技型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技术入股、管理人员持股、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股票期权激励等新型分配方式,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和流动机制,努力形成人才加速集聚,有序流动的局面,为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4.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量化、分解,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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